(2001年7月9日教育部、国家保密局印发 教密〔2001〕2号)
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,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,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》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教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,依照法定程序确定,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。
第三条 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:
(一)绝密级事项
国家教育全国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(包括副题)、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。
(二)机密级事项
1.全国性学潮的防范预案、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;
2.教育系统秘密结社情况及处理措施;
3.影响社会和高校稳定的重大敏感问题的动态和反映;
4.全国教职工罢教、游行等突发事件的防范预案、处理措施及综合情况;
5.国家教育省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(包括副题)、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;
6.全国教育中、长期发展规划中尚未公布的重大调整方案;
7.高等学校特殊专业教育的统计资料;
8.国外留学人员和来华留学人员中特殊事件、特殊人员及其处理意见;
9.参加国际组织和对外交往活动中,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声誉的斗争策略;
10.驻外教育机构从特殊渠道获取的驻在国针对我国派遣留学生、研修生、访问学者等有关教育、科研方面重大政策调整的分析、建议及国内的批复和采取的对策;
11.对台教育交流的内部政策及管理规定。
(三)秘密级事项
1.国家教育全国、省级和地区(市)级统一考试命题工作及参与人员的有关情况;
2.国家教育地区(市)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(包括副题)、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;
3.国家教育全国、省级、地区(市)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;
4.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职工罢教、游行等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;
5.不宜公开的出国留学人员选派计划和国外留学人员的党务工作情况;
6.不宜公开的双边、多边教育交流项目(含备忘录);
7.国家安全部门录用高校毕业生的综合情况;
第四条 高等学校承担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,以及经省部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涉密科研项目和课题,其密级按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国家科技保密规定执行;
教育工作中涉及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事项,其密级按有关部门的保密范围确定;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何种密级的不明确事项,由教育部确定。
第五条 教育工作中下列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,但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,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布:
1.未公布的全国教育统计资料、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;
2.未公布的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教育经费使用情况;
3.拟议中的机构、人员调整意见、方案及干部考核、晋升、聘任、奖励、处分等事项的内部讨论情况及有关材料;
4.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的教育社情动态情况;
5.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;
6.国家教育全国、省级和地区(市)级统一考试试卷的印制、存放、保管、运送等事项;
7.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部文件和资料;
8.教育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六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1989年12月18日国家教委、国家保密局印发的《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(〔89〕教密字001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