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促进学院又好又快的发展,认真实行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,进一步推进学院管理实现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及相关法规和准则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学院党委领导下,对学院行政工作重要事项进行处理和决策的重要会议。
第二章 会议制度
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。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。
第四条 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。
第五条 参会人员:院长、院党委书记、副院长、纪委书记、党委副书记、院办公室主任,以及院长确定的其他人员列席,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具有表决权。
第六条 应参加会议人员达到半数以上时,会议方能召开。
第七条 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,需向主持人请假,可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或建议。
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一般由分管院领导为提出。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时,可通知该单位负责人列席,在讨论到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,汇报或讨论完毕退场。
第九条 会议议题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夫妻关系、直系血缘关系、近姻近亲关系的利益问题时,有关成员应予回避。
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如对重大问题发生异议,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。经过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后再讨论表决。
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室秘书担任会议记录,并负责整理归档。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准确表达决议的内容,并经会议主持人签发执行。
第三章 议事内容
第十二条 传达贯彻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和决定。
第十三条 研究提交院党委会、教代会的决定。
第十四条 根据院党委会关于学院行政工作的重要决策,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。
第十五条 研究拟订学院年度的工作计划、学期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。
第十六条 讨论落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,建立以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;组织引导教职工结合本职工作开展“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”活动。
第十七条 研究讨论师资队伍建设规划、人才引进方案;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研究讨论人事制度改革方案,以及职权范围内的院内人事任免、行政机构设置、人员编制及调整。
第十八条 研究讨论院内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、修订和废止。
第十九条 研究教学、科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活动安排。对专业设置或调整、教学、科研政策,学位点建设、学科建设、实验室建设、图书馆建设,以及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等提出实施意见。
第二十条 研究学生教育、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,制定年度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计划。
第二十一条 研究学院财务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校内分配实施办法,教职工福利、待遇的调整等。
第二十二条 提出并讨论学院年度财务预算;研究审定1万元(含1万元)以上,10万元以下的预算外投资项目或财务支出。
第二十三条 研究校园总体规划和校园环境建设;讨论学院基本建设规划,制定学院基建计划,研究审定基建选址、建设经费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。
第二十四条 讨论制定后勤改革与发展方案。
第二十五条 研究有关校风、学风以及学院精神文明建设、安全保卫、综合治理的规划和重大措施等。
第二十六条 研究制定学院校办产业改革与发展方案。
第二十七条 研究制定继续教育、联合办学的发展规划和计划。
第二十八条 研究审定教职工的聘任与解聘;决定师生员工的奖励、惩处。
第二十九条 审定重要的外事活动。
第三十条 研究决定监察审计的相关事项。
第三十一条 研究决定校历安排、重大活动、庆典方案。
第三十二条 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研究、决定的事项。
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
第三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题由院办公室汇总,报经院长办公会主持人审定后,正式确定为院长办公会议题。
第三十四条 行政职能部门拟提交院长办公会的议题,要事先准备好详细的背景材料、基础数据、各类文稿和拟解决问题的初步意见(备选方案应有2个以上),经分管院领导审定后,由院办公室汇总。
第三十五条 议题内容涉及其他部门时,主办部门要事先进行会商,取得一致意见,经分管领导同意后,方可提交会议讨论。
第三十六条 凡院领导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院长办公会。分管领导个人不便做出决定,经与其他院领导协商或请示院长能决定的,原则上不提交院长办公会。
第三十七条 职能部门没有提出具体意见、准备不充分的议题,不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。
第三十八条 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,每次院长办公会的日期、议题及有关材料,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。
第三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,应征得主持人同意。
第五章 议事程序及要求
第四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作出决定的过程,必须体现科学化、民主化、规范化的要求。
第四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一结的原则。重大决策通过无记名投票作出决定或形成决议。
第四十二条 每个议题一般先由该议题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报告情况,再由分管领导作出说明,然后针对议题进行研究。
第四十三条 讨论问题时,要注意议事效率和质量。汇报人要突出重点,简明扼要,限定汇报时间。
第四十四条 凡作出决定的事项,由主持人当场宣布。
第四十五条 凡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中做出的决定,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;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,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。
第四十六条 凡涉密事项,与会成员要严格保密,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。
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
第四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,由参会分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,并将实施结果向院长汇报。
第四十八条 因故不能完成会议决策时,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向院长进行说明,亦可提出复议请求。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时,可由院长征求有关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,调整情况在下次会议上通报。
第四十九条 院长办公会形成的决定,一般以纪要形式,由院办公室主任核稿,会议主持人签发。会议纪要报送院领导,并根据会议内容印发有关单位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五十条 为提高院长办公会议质量与效率,与会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,未经批准不得迟到、早退。会议期间,关闭手机铃声,不得抽烟。
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,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,遵照其规定执行。
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解释权归院长办公室。
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